新規稱,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當獨立于食品檢驗活動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應當有措施確保其人員不受任何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防止商業賄賂等。新規還要求食品檢驗機構對影響檢驗結果的標準物質、試劑等供應品進行驗收和記錄,并定期對供應商進行評價,列出合格供應商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