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但據記者調查了解,食品安全法實施三年有余,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出臺的地方法規僅有三部。大量的針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管規范,是以政府出臺的行政規章面目出現的。
此間接受《法制日報》采訪的法律專家認為,食品安全法第29條的授權立法條款,應該盡快得到落實。
目前僅出臺三個地方法規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一般是指固定從業人員較少,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做現賣)的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或個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方便當地群眾購買食品、生產地方風味特色食品或傳統食品、擴大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小作坊生產條件簡陋、生產隱蔽、食品安全監管難度大等原因而成為食品安全事故的多發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歷來是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難點之一。
食品安全法第29條第三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3年過去了,落實上述條款要求、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出臺的地方法規至今僅有三部。
2010 年3月施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是最早出臺的。其后,《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分別于2011年9月和12月施行。其中均設有專門監管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獨立章節。
在四個直轄市中,除了上海,北京、天津和重慶在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地方性管理法規方面略顯滯后。重慶市曾在2010年7月對外公布了自己的食品安全地方法規(征求意見稿),其中設有專節對食品小作坊、小攤販的監管內容。但是終究因阻力過大而不得不轉而出臺政府規章的《重慶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已于 2011年6月1日實行。北京也在今年的4月初對外公布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對食品小作坊、小攤販的管理進行了專節規定。
今年起立法步伐加快
記者發現,從2012年起,各地人大加快了小作坊小攤販管理的立法步伐。《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已由省政府報送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調研和審議等各項工作正在緊鑼密鼓進行中。7月7日上午,湖南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在懷化市召開了條例(草案)立法調研座談會。
7 月1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召開主任會議決定,將初審后的《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公布,向社會征集意見。《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均在征求意見過程中。
目前各地對于食品小作坊、小攤販的管理更多地以政府行政規章出現。比如從2012年8月1日起,福建省政府出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開始實施。
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認為,出臺地方法規不但立法環節多、要求高,而且在平衡不同負責監管小作坊食品安全的部門利益中,所遇障礙實在太多;而行政規章則立法門檻要求沒有法規那么高,同時制定頒布單位都是地方政府,在平衡利益和解決效果方面則更直接些。這就不難理解何以對小作坊、小攤販食品的監管多以行政規章面目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