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義]本規范所稱的種畜禽,包括畜牧業生產中種用的豬、牛、羊、兔、雞、鴨、鵝等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種用的鴿、鵪鶉、蜂等特種經濟動物,以及它們的胚胎、精液、卵等畜禽遺傳物質。
2、 [分類分級]根據種畜禽代別和種質要求不同,從技術上分為以下類別和層級:
2.1 種畜禽場分為三級:原種場(配套系曾祖代場);一級擴繁場(配套系祖代場);二級擴繁場(配套系父母代場)。
2.2 保種場分為三級: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臨時性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
2.3 畜禽改良站(點)分為三級:區域性種公豬站;非區域性生豬供精站;家畜改良服務站(點)。
2.4 商品畜禽擴繁場:商品仔豬擴繁場、孵化坊。
3、 [驗收組織]在本省境內從事種畜禽繁育和推廣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法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參考專家現場驗收意見作出是否發放許可證結論。專家組由管理部門、技術推廣部門、科研院所等有關人員組成。
3.1 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許可證審核發放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3.2 原種場(配套系曾祖代場)、一級擴繁場(配套系祖代場)、地方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區域性種公豬站等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組織專家現場驗收。
3.3 二級擴繁場(配套系父母代場)、非區域性生豬供精站等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由設區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組織專家現場驗收。
3.4 商品仔豬繁殖場、孵化坊、家畜改良服務站(點)等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由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組織專家現場驗收。
4、 [選址布局]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4.1 場址選擇符合當地土地利用規劃,距離居民區、飲用水源、風景名勝區、交通干道和化工廠、屠宰場等一千五百米以上,地勢高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
4.2 種畜禽場要有獨立的生產經營場所,同場的商品養殖區與種畜禽生產區必須嚴格分開,要有隔離設施。場區布局合理,符合種畜禽生產工藝流程,生產區與生活區、辦公區隔離分開;凈道與污道分開。
5、 [基礎設施]水、電、路基礎設施完善,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201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