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例(草案)》明確了“政府主導,企業化運作”的原則,把政府對特許企業的政策扶持和財政補貼以規章的形式固定下來;針對食品安全管理存在“事后追查、本末倒置”的缺陷,本著事前預防的原則,從源頭上截流,消除產生食品安全隱患的根源,明確規定:“從事畜禽養殖的,禁止使用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同時,《條例(草案)》進一步強化了政府對特許企業的監管,增加了特許經營企業的準入與退出機制,提高了門檻,避免小作坊式企業進入餐廚垃圾處置行業;并且加大了對各類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餐飲企業擅自處置餐廚垃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由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