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實行責任制管理,落實責任到人。要求各鄉鎮動監所與轄區內規模養殖場法人簽訂了“規模養殖場監管承諾書”,同時又確定了一名飼養場監管責任人,并將監管責任立牌公示。
三是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和監督管理檔案。為每個規模飼養場制定了飼養制度,并要求規模飼養場制度上墻,養殖檔案和四報告記錄各鄉鎮動監所要有專人指導填寫、不能缺項。
四是加大培訓宣傳,對全縣規模飼養場大戶,加強農業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和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控知識普及,針對養殖業扶持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內容進行培訓。
通過“責任落實、日常監管、宣傳培訓”等幾項措施,強化監管,規范經營行為,全縣規模養殖場的疫病防控能力得到了顯著提高,全縣畜牧業呈現健康穩定的發展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