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與老《辦法》相比,新《辦法》不僅規范生豬屠宰監管,還將肉品加工、運輸、存儲、銷售等經營行為納入規范范圍,進一步明確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生豬產品不得上市銷售,并設立了罰則。通過實行“場廠掛鉤”和統一配送制度,進一步規范肉品流通秩序。同時調整了屠宰場的選址要求,增加了屠宰場開工申請程序,實行一個屠宰場所一證制。此外,新《辦法》還加強了鄉鎮政府監管職責,完善了機構經費等保障機制。